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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年台上字第651號|違反電業法|民國 44 年 07 月 07 日|最高法院刑事判例

繞越所裝電度表私接電線,電業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既有特別規定,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條關於竊取電氣之規定,即應停止其適 用,原判決不適用電業法,而竟援用上開刑法法條處斷,顯有違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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